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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劳务人员权益受损企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出国劳务网 时间:2012-06-13 作者:出国劳务网 浏览量: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条例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为六章五十三条。条例明确,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

根据条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在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

条例指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同一国家或地区派出的劳务人员数量超过100人的,应当安排随行管理人员。

条例规定,出国劳务人员在国外实际享有的权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协助出国劳务人员维护合法权益,要求国外雇主履行约定义务、赔偿损失;出国劳务人员未得到应有赔偿的,有权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协助出国劳务人员向国外雇主要求赔偿的,出国劳务人员可以直接向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要求赔偿。

根据条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向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出国打工人员收取服务费,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出国打工人员收取押金或者要求出国打工人员提供财产担保。

为了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违法对外劳务经营活动,条例明确规定,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出国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出国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对违法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商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对非法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 来源:青岛日报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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